兰溪市旅游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市旅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全市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调查评估、规划开发和利用,审核或审批旅游项目的立项工作,以及全市各级风景名胜区“一书两证”审核报批工作。
3、组织旅游宣传促销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旅游市场规划和年度旅游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形象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
4、负责全市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对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营运及票务公司、旅游定点企业等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和指导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及全市各级风景名胜区上等级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计、信息和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税收、信贷、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宏观控制,督促检查各项政策在旅游企业中的贯彻执行。
5、负责旅游市场管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协调利益分配,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使行政执法权。
6、制定本市旅游企业的投资政策及有关政策性规定,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旅游饭店、餐馆、商场、旅游产品生产企业定点,并指导旅游产品与纪念品的研究与开发。
7、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市旅游业的人才培训和教育工作,做好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管理。
8、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